弘康恒享长盈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8年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满5年可申请领取年金,期满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日保险费尚未转入投资账户,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则我们按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年金

一、自本合同生效满5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若被保险人于申请日后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我们将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且每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总金额以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20%为限。当时保单账户价值及保单账户减少的投资单位数按照保单周年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二、若给付年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我们将终止给付当期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一旦年金给付中断,未来的年金给付需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满期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书和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日保险费尚未转入投资账户,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书和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则保险公司按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年金 一、自合同生效满5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若被保险人于申请日后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保险公司将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且每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总金额以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20%为限。当时保单账户价值及保单账户减少的投资单位数按照保单周年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二、若给付年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低于500元,保险公司将终止给付当期年金,合同继续有效。一旦年金给付中断,未来的年金给付需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满期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保险费尚未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保险费尚未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您退还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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