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自第6个保单年度末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保险合同有效的,本公司每年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单年度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总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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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自第6个保单年度末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保险合同有效的,保险公司每年在主险合同约定的保单年度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您所交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总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从事或者参与恐怖组织活动或者邪教组织活动的;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