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乐安一生保险产品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35种轻症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期满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疾病终末期保障。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或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身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限制。
身故保险金 主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附加: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给付“身故保险金”:(1)附加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和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总额(2)附加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6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主险合同终止。第一次至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无论延续多长时间,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无论延续多长时间,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其重大疾病标准同时涵盖了合同相应的轻症疾病的标准,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和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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