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e心安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年满18周岁
投保年龄
至70周岁/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50种轻症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或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身故、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限制。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额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该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则本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无论延续多长时间,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初次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其重大疾病标准同时涵盖了本合同相应的轻症疾病的标准,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或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身故、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限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额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该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无论延续多长时间,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初次罹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其重大疾病标准同时涵盖了合同相应的轻症疾病的标准,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 在交费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主险合同“6.8重大疾病”释义中所列第33、34、35种重大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1.5合同内容变更”、“1.6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2.4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4.2宽限期”、“4.3自动垫交”、“4.4保单质押贷款”、“4.5合同效力中止”、“4.6合同效力恢复”、“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6.4意外伤害”、“6.5医院”、“6.6专科医生”、“6.7初次罹患”、“6.8重大疾病”、“6.9轻症疾病”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年满18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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