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期保险金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届 满 时 , 被 保 险 人 仍 然 生 存 , 本 公 司 按 本 主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本
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被
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本保险金额的6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 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 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 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 6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
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
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
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 日至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8 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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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3 |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6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