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在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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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在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滑雪、 攀岩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 、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 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或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未告知的既往症;
(13) 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4)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15)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16)主险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住院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含有观察期,实际观察天数以生效保单为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进行高风险活动、私自用药、故意自伤、流产分娩、牙齿修复和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变性手术、先天性疾病、既往症、未愈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