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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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时仍生存的,我们将按合同期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出生满28日至17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