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初次发病或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将本附加险合同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不受 180 天等待期的限 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且在确诊后30天仍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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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首次发病并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且在确诊后30天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单效力终止。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先天性疾病、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