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下保 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 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 6.6)就诊,经医师诊 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医院治疗期间,本 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3)×保险单或本附加险合同批注上载 明的日住院津贴额的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 高以 180 日为限,每一保证续保期间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 700 日为限。
责任的延续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附加险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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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的每次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3)×保险单或本附加险合同批注上载明的日住院津贴额的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见释义 6.16)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或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未告知的既往症;
(13) 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 配;
(14) 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 x 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进行高风险活动、私自用药、故意自伤、牙齿修复和视力矫正、美容手术、不孕不育、既往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