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如果您在等待期内部分领取过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在返还保险费时将扣除您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手续费。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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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无等待期。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 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18周岁至64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范围,确定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7)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11)种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经本公司同意,您申请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如被保险人在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对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65周岁前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整容手术、医疗事故等导致的伤害;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