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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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 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 的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 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 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 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 在《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得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连带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