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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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65周岁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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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给付第(二)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 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 的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中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在被保险人的有效签证期限内,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被保险人

登上前往境外的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返回境内后的第一交通工具时或投保时注明的出国天数届满时(

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挑衅或因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或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八、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其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九、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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