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202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沃保整理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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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账期不得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它主要是用来为被保险人的收汇安全提供保障。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什么?

只要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其采用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赊账等以商业信用来付款的在中国制造的产品,且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都是可以去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

虽然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放帐期一般不得超过180天,不过也可以去和保险公司协商,在经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最多就可以将放帐期延长到360天。

不过如果是因为汇率变更而导致的损失,还有因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因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是不会负责赔偿的。而在交付货物时,买方已经违约,而卖方依旧发货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买方代理人、承运人破产引起的损失,这些情况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中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基本保险险种与其他险种两大类。其中基本保险险种有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六个保险产品;其他险种主要是针对市场特殊需求开发的新险种。

(一)基本产品

1、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主要适用于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货物、技术或服务,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信用证支付方式项下和非信用证支付方式项下出口的收汇风险。该保险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或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综合保险的特点是既承保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也承保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较宽,受保金额较高,保险费率也较低。

2、统保保险

统保保险适用于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货物、技术或服务,承保出口企业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账(OA)等支付方式项下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的发生,不能如期收汇所遭受的损失。

3、信用证保险

信用证保险适用于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货物、技术或服务,承保出口企业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项下出口的收汇风险。它保障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了单据后,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由于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的发生,不能如期收汇所遭受的损失。信用证保险的费率相对于统保保险较低。

4、特定买方保险

特定买方保险承担出口企业向一个或几个特定买方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项下出口的收汇风险,其适保条件与统保保险相同。但由于出口企业在该保险项下选择性投保,风险相对单一并集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故保险费率相对较高。

5、特定合同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适用于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货物、技术或服务,承担出口企业在某一特定出口合同项下,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账(OA)为支付方式、单笔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或成套设备出口的应收账款收汇风险。

6、买方违约保险

买方违约保险适用于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货物、技术或服务,承担出口企业在分期付款方式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出运前和出运后的收汇损失风险。

买方违约的保险标的通常为按进度分期付款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对外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单笔合同金额通常在100万美元以上。

(二)其它险种

1.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

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主要承保农产品在出口之后,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之前,因买方国家和地区颁布禁止进口令、提高检验检疫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或突然变更许可文件等,导致出口企业因出口农产品无法入关所遭受的收汇风险。

2、出口票据保险

出口票据保险是以提供出口融资的银行为被保险人,通过承保出口票据下付款人的商业信用风险和付款人所在国的政治风险,为融资银行贴现或押汇的出口票据提供安全收汇保障,进而协助出口企业获得银行融资便利。

3、外派劳务信用保险

外派劳务信用保险适用于已经与境外雇主签订了《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经营公司,承保因政治风险、巨灾风险以及境外雇主违约风险造成外派劳务企业在《对外劳务合作合同》项下合同收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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