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董事责任保险,董事责任保险

沃保整理
2020-12-15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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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董事责任险?其实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险种,今天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2021董事责任保险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Negligence)或行为不当(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除了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外,还应当负责赔偿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作出的补偿。

董事责任保险适合于一类具有特殊职业身份的人——公司的董事、监事、CEO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可能大家不太理解,为什么这类人群需要专门的保险?是不是每一类职业,都有特定的保险产品呢?

事实上,针对“某一类职业”设计的保险产品,不止“董事责任险”一种。

职业责任保险已经涵盖了医生、护士、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公证人、建筑师、工程师、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等。

这些职业的共同特点是:第一,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比如管理技能、医疗技能、法律技能等。第二,在工作中,尽管不是出于故意甚至已经非常小心谨慎,但依然有可能给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务损失;第三,由于给他人造成的损害,需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从理论上来说,“三百六十行”几乎都可以就其职业责任风险进行投保。但对于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务损失风险非常小的职业,比如老师、厨师、个体工商户等,目前并没有职业责任保险。

由此可见,“职业责任保险”是一种转移“工作风险”的工具,风险越大,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和广泛性越强。

董事责任险在中国的发展和现状

在我国,第一份董事责任保险单是由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Chubb)保险集团于2002年1月23日联合推出的,万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石成为董事责任保险的首位被保险人。

时至今日,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走过了18年的发展历程,与国外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据统计,97%的美国公司和90%的欧洲公司都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香港地区,董事责任险的购买率达到了60%至70%。

而中国大陆,4400多家 A股上市公司中,投保董事责任保险的不到300家,投保率不到10%。(此数据可能低于现实情况,有些公司不愿将购买董责险事实予以公开,担心因购买保险反而招致索赔或诉讼的概率增大)

即使考虑未公开的公司,中国大陆董责险投保率依然较低。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此前上市公司面临索赔的案例较少,上市公司可能因此认为发生赔偿的概率较低,这一定程度说明董事责任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尚未得到国内上市公司的普遍理解和认可。

二是对董事责任保险的购买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目前相关规则一般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首次提及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其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2002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从独立董事扩大到董事”。

董事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一)对公司高管

首先,董事责任险赔偿高管因“不当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

何为不当行为?

上文罗列及未罗列的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披露义务、违反忠实与勤勉义务等)都属于“不当行为”。

但“不当行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之区分。而保险给予保障的是“诚实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即过失性责任。只有在经营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然致人损害的过失行为才能纳入保险责任。

对于“故意”和“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否则不属于保险责任。

其次,行为与职务紧密关联。高管的行为如果超越了其职责范围,则不属于责任范围。

比如,一家企业的董事,另外开办了一个企业,并以个人名义为新开办的企业贷款予以担保。生意失败后,贷款人对该董事提起诉讼,董事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该董事的行为不属于原公司的职责范围,完全是个人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

最后,保险赔偿范围不仅限于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包含应对相关机构调查、参加仲裁或诉讼,被保险人花费的调查、抗辩、律师、审计、公关等费用。

(二)对公司

董责险保单中,还包括对被保险公司的保障责任。

1.比较常见的一项保障责任是公司补偿责任。即高管个人遭受赔偿请求,所在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协议对其先行支付或赔偿后,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公司支付该损失。

2.扩展责任。有些保险公司还承保被保险公司的雇佣行为赔偿责任和证券类赔偿责任。

所谓雇佣行为赔偿责任,是指被保险公司如果被提起雇佣行为赔偿,保险人将代为赔付相关的财务损失。所谓证券类赔偿责任,是指被保险公司被提出任何证券类赔偿请求,保险人将代为赔付相关的财务损失。

董事责任险作为舶来品,虽然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但已经引起了上市公司的关注,特别是一些有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以及有“涉外”基因的上市公司,比如有外资股份、高管有国外背景、或者公司有国际业务往来。

相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日趋规范和严格,以及涉诉案件数量、金额日益增长,董责险将成为公司管理层规避履职风险的有效途径,它的广泛推广将有利于提高管理层的风险承担水平和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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