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全面落实了上海原来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可以转让成为社会保险,职工办理综合保险退工手续后前往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社保缴费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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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综合保险合并社保办理条件?
条例内容: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资质认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上海综合保险转社保如何办理?
1、用人单位填写《外劳力退工(注销综合保险)名册》和《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转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单》,在区县外管部门办理综合保险退工手续。
在《外劳力退工(注销综合保险)名册》“备注”栏中需特别注明“非农转城保”和“农业转城保”两种情况。注销当月仍需缴付综合保险费用。
2、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信息采集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在区县外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用人单位提供公章、营业执照(实际操作不需要提供此项)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组织等不属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不能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城镇社保。
3、外管所开具一式三份《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加盖区县外管所公章确认,保留其中一份。另外两份交用人单位,其中一份作为单位前往区县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社保缴费手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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