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巨大发展,不管是高速公路里程,还是高铁里程;不管是港口货运吞吐量还是航空运输量都是名列世界前茅的。
在众多运输货物当中,有一种属于危险系数比较高的,这就是危险货物运输。除此之外,在运输类型当中还有一类是无船承运,与之相关的还有无船承运人保险,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危险货物运输和无船承运人保险的那些事。
危险品运输是特种运输的一种,是指专门组织或技术人员对非常规物品使用特殊车辆进行的运输。
一般只有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并且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才能有资格进行危险品运输。危险品是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的物品的统称,危险品的运输存在巨大的危险性,稍不注意可能会造成物资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根据不同的性质危险品分为以下几种。
依据GB13690-2009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和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两个国家标准将化学品按其危险性分为8大类:
①爆炸品
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③易燃液体
④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⑥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⑦放射性物品
⑧腐蚀品。
有很多危险品需要通过运输和使用的,并且不同的危险品包装有不同的分类要求:
危险品包装分为三类。
危险品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来进行包装分类的,,一般是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一类要求比较高,因为所包装的货物危险性大,包装强度的要求也高,所以这种级别的包装的相关规定也是严格的,比如遇到危险化学用品等,如果危险品包装要求不达标的话,产生泄露容易导致对人类生命安全伤害。
第二类包装的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它们的包装要求相对于这一类来说要求较低一点,但还是比较严格,它所要求的包装强度比较严。
第三类是一般的包装强度,他们的货物危险性较小,同时对人体伤害也不大。
无船承运人保险是指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确立了无船承运管理制度。
目前已有3000多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通过交纳保证金方式,取得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无船承运管理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均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申请人可采纳的财务责任证明形式,两者并行存在,供申请人自行选择。无船承运人选择缴纳保证金方式的,依照现行保证金制度执行。
为便于管理,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申请人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应采用同一财务责任证明形式,即均采取保证金或保证金责任保险形式。
保险期间由申请人和保险机构自行约定,但最低不得少于1年。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仅用于无船承运人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不能用于支付罚款。遇有罚款情况,无船承运人应另行支付。
无船承运人保险的保险费收取,取决于承保的责任限额、和无船承运人得年纳税营业收额的高低,年保险的基本费率为3.75%, 以投保80万保证金的客户为例,一年的基础保险费为80万*3.75%=3万元,客户实际应缴纳的保险费还应根据其公司的纳税营业收入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为:
营业收入1000万(含)以内的,年保险费3万 调整系数1
营业收入1000-5000万(含)以内的,年保险费3.6万 调整系数1.2
营业收入5000万-1亿(含)以内的,年保险费4.5万 调整系数1.5
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年保险费5.4万 调整系数1.8
对于客户提前缴纳一年以上的年度保险费,保险公司会给予适当的折现优惠,对于提前缴纳第二年的保险费,可按年保险费的90%收取,提前缴纳第三年的保险费,可按年保险费的80%收取,提前缴纳第四、五年的保险费,优惠同第三年(都是8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