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登记证明;
(4)个人用工档案(或与用人单位鉴定的用工合同)。
1.失业后原工作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证明,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
2.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后,将结果通知失业人所在单位。单位在收到失业保险机构开具的《接受失业人员通知书》后,送交失业人员本人。
3.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经办机构在收到相关材料核定失业人员待遇标准及期限后,会告知失业人员,同时发给《失业保险手册》,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卡》,失业保险金自办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
1、失业保险金按照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2017年呼和浩特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