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这个问题的小伙伴肯定是担心理赔的问题,实际上从统计数据来看,保险行业赔付率98%,拒赔率2%左右,造成“理赔难”假象的四个方面原因:
1、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要提高专业水平与服务质量,从业人员要向客户清楚说明保险的意义和免责条款,不能误导客户;保险公司要进一步提升效率,第一时间处理好客户的赔付案件。
2、媒体舆论导向。因为媒体讲究新闻效应,所以尽管赔付率高达98%,但大家觉得这是正常的,所以赔付的案件少有报道;而拒赔率只有2%(其中很多是责任免除的案例),却经常见诸报端。这也加重了公众对“理赔难”的印象,所以媒体舆论导向也要进一步的客观公众。
3、投保人的“诚信”原则,不能“逆选择”: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比如个别投保人“带病投保”,像这种“逆选择”的情况,保险公司明确后是肯定要拒赔的,这是对其他正常投保人保障利益的保护,也是行业健康发展必须坚持的原则。
4、国际经验表明,大量赔付的产生是在保险业发展三十年以后。中国的现代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时间还不是很长,等到几十年后,大家感到身边不断有人在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或者领取养老金。就会逐渐消除“理赔难”的感观。
百年关爱无限是百年人寿推出的正规保险产品,不存在所谓骗人的情况,符合投保规则的小伙伴都是可以放心投保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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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保险合同约定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肾髓质囊性病、艾森门格综合症、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成骨不全症第三型、中度肌营养不良症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关于保险是否是骗人的这个问题,其实只要冷静下来想一想就可以得到答案。如果是骗人的,保险怎么能发展上百年而不灭?如果是骗人的,保险又怎么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如果是骗人的,那又怎么解释那高达97%的平均赔付率呢?
凡事都不能道听途说就盖棺论定,身体力行才是王道。保险确实有免责的时候,但是也是保险公司规避风险的正常操作,毕竟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不计成本,也不是如来佛,法力无边,无所不保。只要我们在投保的时候看清楚保险合同条款再投保,理赔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