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正题之前,我们先看一则案例吧。
2013年7月11日,江苏南通的徐某购买重疾险,12月去医院检查发现得了肺癌,于2014年10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查发现其在2012年5月的时候,因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住院,并在投保的时候隐瞒病史,未进行如实告知,于是做出了拒赔决定。
双方闹到法院,因为自投保开始到理赔报案,不足2年,案件也很清晰简明,法院直接判投保人败诉了。
这是一个典型的带病投保后理赔被拒的案例,为什么要说它呢?因为它就跟我们今天要国寿福2019的问题有关。
认为保险是骗人的小伙伴,无非是经历过或者听说过保险拒赔的事情,在他们看来,自己交了钱肯定就是会被理赔的,怎么还能有拒赔的事发生呢?于是得出了“保险是骗人的”论断。
其实保险并非无所不保,肯定会有免责条款,不符合理赔条件的当然不赔,否则没有一家保险公司能开的下去。
国寿福2019是国寿承保的产品,是国寿福系列的最新版本,是经过银保监会备案的正规保险产品,感兴趣的小伙伴都是可以放心投保的,不会存在骗人的情况。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肌营养不良症、严重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脊髓小脑变性症、中度肌营养不良症、骨生长不全症(Ⅲ型)、亚历山大病、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和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
和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保险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保险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除了以上免责条款外,还有180天等待期内不赔、健康告知不实不赔等情况。保险理赔的依据都是合同条款,既然是合同条款,肯定是要严谨的符合逻辑的,对于普通人来说肯定难免会比较枯燥,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理赔纠纷,花点时间和心思把它研究透还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