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可以壮胆,倒是出乎我的意料。
也许他是开玩笑,不过我还是奉劝他,安全是第一位,而且意外险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好。
提及死亡,大多数人脑海里面浮现的往往是车祸、坠楼,潜意识认为意外死亡的概率大于疾病。
事实真的如此吗?
国际权威医学杂志《柳叶刀》曾统计过中国1990-2017年的主要死亡原因:
绝大多数的死亡都是因为疾病,意外仅占少数,以2017年为例,交通意外身故排名第9。
也许上面的数据不够准确,因为不同年龄人群的主要死亡原因有所不同。据网上一则关于中年人身故原因调查显示:更多的中年人死于心源性猝死、癌症及脑中风,疾病依旧占大多数。
虽然一些意外险可以赔付猝死,但是大部分情况下,意外险还是无能为力的。
而寿险则不同,不限制死因,无论是意外、疾病还是寿终正寝都能得到理赔。
正是因为这样,寿险才被作为传承家庭财富的首选保障。
李嘉诚曾说:别人都说我很富有,拥有很多的财富,其实真正属于我个人的财富是给自己和亲人买了充足的人寿保险,而不会说买了很多的意外险。
即便是意外身故,意外险也不一定能赔。
原因有两点:
1、意外险免责条款多
意外险有着多达十几条的免责条款。
如果发生了免责条款内的情形,意外险会毫不留情地拒赔。
2、180天条款
所有意外险条款中都包含这样一句话: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换言之,即便发生了意外,但是被保人于意外发生日180天后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考虑,是为了确保意外事故和死亡有着直接原因,避免其他原因死亡导致错赔,是利己条款。
但是对于投保人一方而言,可能并不合理。
一旦遭受了意外,肯定会送医治疗,如果抢救得当,拖到180天后死亡也是有可能的。
那这种情况,还能得到理赔吗?
这边附上一个诉讼案例:
梁某为全家三人投保家庭意外险,每人保险金额为33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3月5日,梁某的父亲骑三轮车摔伤,经多次治疗,于同年11月19日死亡。
梁某家人申请意外身故理赔,保险公司以死亡时间超出180天限制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梁某父亲身故和意外摔伤有着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公司的180天条款免除了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无效,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处赔偿。
相比之下,寿险只需要一纸死亡证明即可,理赔简单得多。
在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事故中,也许有幸得以存活,却免不了落下残疾,比如缺胳膊少腿。
根据美国1980CSO生命表和1985残疾表,一个人在60岁之前长期伤残(指长达3个月以上的伤残)概率远远高于死亡。
那么针对残疾,意外险和寿险又能给我们哪些保障呢?
●意外险按照残疾等级赔付
早在2014年,原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形成了保险行业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标准将人的伤残等级分为1-10级,1级最严重,如两眼球缺失;10级最轻微,如断了两个脚趾。
保险公司根据表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按比例赔付,1级赔付100%残疾保额,2级90%,依次类推。
但是意外险赔付的残疾,有个前提:由意外导致。
如果因疾病导致残疾,比如糖尿病导致的截肢,意外险予以拒赔。
●寿险赔付全残
从“全残”二字不难理解,残疾程度很高。
如果发生了寿险合同约定的全残,即可以按照100%保额赔付。
那究竟什么是全残呢?
以大麦定寿为例,如下8种情况属于全残: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虽然寿险限制了情形,但不限制原因,无论是疾病还是意外导致,均可以赔付。
除了上述区别外,大部分的意外险还会包含意外医疗,可以用于报销医疗费用,如猫爪狗咬、磕磕碰碰。
意外险和寿险无法互相替代,更多的是互为补充。
另外,我也强调过,寿险并非人人都需要买,如孩子、老人,仅需一份综合意外险即可。
所有的险种都有其独特的功用,你代替不了我,我也代替不了你。
认清保险产品的本质,才能选到更适合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