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交费期间:3年、5年、15年、20年交
犹豫期:15天
特别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保险公司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年交保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年金
自第7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未满65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若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且已满65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年金及特别生存保险金。
全残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65周岁前发生全残且一直生存的,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全残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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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关爱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