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出生满30天-60周岁
保险期间:10年
交费期间:3年或5年交
犹豫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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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金
(1)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均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20%给付年金。
(2)自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七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年金。
2、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
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圈中人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如果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保险费,保险公司将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如果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保险费,保险公司将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投保人。
发生上述第3种至第7种情形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公司将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