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 5%单利形式增加。
第 n 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n-1),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
二、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三、保单贷款
在合同犹豫期之后,如果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
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8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 元,保险公司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具体额度需经保险公司审批。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保单贷款利率按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