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3年、5年、10年、20年交
犹豫期:15天
一、特别生存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第5、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分别按当日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6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生存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当日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生日关爱金
自保险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生日零时生存,按当日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30%给付生日关爱金。
四、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1、保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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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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