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前:
王女士是独生子女,很有保险意识,为自己投保了多份保险,以防自己万一不幸先父母而去,家里一双老人孤苦无依,没存款,又没办法赚钱自理,如果有一份保险金替自己照顾着父母,哪怕自己真的离开了,也会安心一些。王女士为自己投保的产品有《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和《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C款》,第一款含猝死责任,第二款不含猝死责任,保额分别是50万,保障期限为2017.5.20-2018.5.19,国华人寿承诺,只要在这个期间内发生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都会理赔。
果然,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7.10.13凌晨,前一秒还好好的,后一秒死神便夺走了年仅32岁的王女士。王女士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一边悲伤一边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女儿购买的有效保单,并向国华人寿提交了理赔申请书和相关理赔资料。然而,国华人寿却明确表示“不予给付”,原因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多次与国华人寿交涉无果,王女士父母于2019.4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庭审中:
原告(王女士父母)要求:判国华人寿全额理赔保险金50万元,以及违约金10万元。
被告(国华人寿)称:原告无证据证明王女士是意外死亡或猝死,所以拒赔,不存在违约,故无违约金之说。
法官的观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王女士是否属于意外死亡或者猝死。
庭审后:
根据合同条款上的描述,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所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的死亡情形符合猝死的特征,可以认定为猝死。
庭审结果:
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万元保险金,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违约金,因其未能提供死因证明材料产生的损失,故指控被告违约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沃保小编认为:
站在群众的角度,我们完全相信被保人是猝死,也应该获得赔偿;但是站在保险公司角度,因原告未能提供死者死因证明文件,保险公司确实认为死者可能是为了骗保自杀或他杀,所以拒赔也是可以理解的。关于本例案件,法院已经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赔付了,群众们也不用对保险失去信心,因为保险公司不可能随随便便拒赔的,实在不行还有法律保护着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