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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母婴安康特疾保险投保规则
1、被保人:指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等待分娩且妊娠已满28孕周、身体健康的女性。
2、连带被保人:保险期间内被保人所分娩的活产新生儿,即出生后有4项生命体征(心跳、呼吸、脐带搏动、任意肌收缩)之一的新生儿。
3、保险期间:自被保人按照医嘱办妥住院手续入住医院时起,至被保人分娩之日起第10日的二十四时止,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
光大永明母婴安康特疾保险条款介绍
1、被保人保障:被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因手术意外,或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分娩之日起 10 日内,确诊罹患合同列明的被保人特定疾病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的特定疾病给付比例*基本保额,向被保人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连带被保人保障:连带被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连带被保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分娩之日起 10 日内,确诊罹患合同列明的连带被保人特定疾病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的特定疾病给付比例*基本保额,向连带被保人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光大永明母婴安康特疾保险要注意的事项
1、被保人保障与连带被保人保障是可以累积理赔的,赔完一项,另外一项责任仍然继续有效。
2、无论连带被保人人数为多少,连带被保人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基本保额为限。
3、合同列明的被保人特定疾病有:会阴Ⅲ度裂伤;膀胱损伤;输尿管损伤;子宫破裂; 产后大出血(大于3000ml);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羊水栓塞;多器官功能衰竭。
4、合同列明的连带被保人特定疾病有: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骨折;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伤;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特发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5、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