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合同等待期为 180 日(含第 180 日),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计算。在等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返还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轻症疾病,或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轻症疾病的疾病;
(2)被保险人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重大疾病,或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重大疾病的疾病;
(3)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
(4)被保险人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疾病终末期状态;
(5)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理赔资料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患轻症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应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验报告;
(4)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应附有病理显微
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验报告;
(4)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患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应附
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验报告;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诊断书或鉴定书原件;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申请
由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患疾病终末期状态的诊断书;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原件;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公安机关或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
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5)申请人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轻症疾病保
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
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