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18-55岁
投保职业:1-6类
缴费期限:10、15、20、30年
等待期:90天
案例分析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周岁)投保平安平安福 19Ⅱ终身寿险(简称平安福 19Ⅱ),基本保险金额为 31 万元,交费期为 20 年,保险期间为终身,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同时还投保平安附加平安福 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平安福疾 19Ⅱ),基本保险金额为 31 万
1、若王女士此生没有发生过轻症,则无论有没有得过重疾,总计赔偿金=31万;达到运动标准一,得到赔偿金
31 万元×5%=1.55 万元;达到运动标准二,得到赔偿金 31 万元×10%=3.1 万元。
2、若王女士在70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发生过轻症
1)身故前只发生过轻症,总计赔偿金=身故保险金+轻症赔偿金
发生过一次轻症,可以得到身故保险金31+31*20%=37.2万,总计赔偿金=37.2+30*20%=43.2万;
发生过两次轻症,可以得到身故金31+31*40%=43.4万,总计赔偿金=43.4+30*20%*2=55.4万;
发生过三次轻症,可以得到身故金31+31*60%=49.6万,总计赔偿金=49.6+30*20%*3=67.6万
身故前只发生过轻症,并且达到运动标准一
发生过一次轻症,可以得到身故保险金31+31*25%=38.75万,总计赔偿金=38.75+30*20%=44.75万;
发生过两次轻症,可以得到身故金31+31*45%=44.95万,总计赔偿金=44.95+30*20%*2=56.95万;
发生过三次轻症,可以得到身故金31+31*65%=51.15万,总计赔偿金=51.15+30*20%*3=69.15万
身故前只发生过轻症,并且达到运动标准二
发生过一次轻症,可以得到身故保险金31+31*30%=40.3万,总计赔偿金=40.3+30*20%=46.3万;
发生过两次轻症,可以得到身故金31+31*50%=46.5万,总计赔偿金=46.5+30*20%*2=58.5万;
发生过三次轻症,可以得到身故金31+31*70%=52.7万,总计赔偿金=52.7+30*20%*3=70.7万
2)身故前既发生过轻症又发生过重疾,总计赔偿金=身故赔偿金+轻症赔偿金+重疾赔偿金
此时根据合同条款,若发生过重疾,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从31万降为1万(31-30=1万)
那么
发生过一次轻症,可以得到身故保险金1+1*20%=1.2万,总计赔偿金=1.2+30*20%+30=37.2万
发生过两次轻症,可以得到身故保险金1+1*40%=1.4万,总计赔偿金=1.4+30*20*2+30=43.4万
发生过三次轻症,可以得到身故保险金1+1*60%=1.6万,总计赔偿金=1.6+30*20*3+30=49.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