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出生满25天-10周岁
保险期间:30年
交费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合同上载明
犹豫期:15天
一、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至24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在每个对应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一笔相同金额的教育金,共7笔。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教育金的总金额等于“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期限-交费期间)×4%”。其中,“保险期限”等于“30-投保时被保险人周岁年龄”。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5周岁,保险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经交纳,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5周岁,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至24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在每个对应的保险合同周年日额外给付一倍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金,共7笔。
2.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额外给付一倍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