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承保年龄:被保险人分为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
第一被保险人:年龄为20岁-40岁,已孕且孕周不超过28周的女性
第二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第一被保险人所分娩的活产新生儿
等待期:30天
免赔额:1000元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
注:①三胎及以上不在保障范围内,采用辅助生殖技术(人工授精、试管婴儿、胚胎移植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②活产新生儿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分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
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妊娠特定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因该妊娠特定疾病需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因治疗妊娠特定疾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按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其余额的80%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未用社保或者公费医疗的,给付比例为60%。
第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15日内经医院诊断需进行住院治疗的,对第二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15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的余额,保险公司按下面两种方式进行赔付:
(1)就诊时第二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保险公司按余额的60%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第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
(2)就诊时第二被保险人已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保险公司按余额的80%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第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