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标准
一、标准的设定
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从全国来看,大致有:
1、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率设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确定。
2、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定。如长沙市低收入家庭具体标准为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3、按家庭比例确定,如《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规定,各地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
4、多项指标综合考虑。如《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二、城市指标
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调整时间
一般各地规定,低收入标准实行定期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中等收入标准
“中等收入劳动者”的全国标准,是在估算当前城镇工薪劳动者平均工资水平的基础上,采用外推法推算出2020年平均工资水平,并以此作为“中等”下限,上限按照下限的2.5倍确定。
根据统计数据,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41799元/年,私营单位和农民工24556元/年。按照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14094万,占城镇劳动就业人口3.2亿的44%;其他城镇劳动就业人员占56%的权重加权计算,2011年城镇劳动就业者的平均工资为3.2万左右,大致相当于非私营单位职工工资的77%。在此基础上,按照7%-9%的年均增速外推,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极有可能达到6-7万/人年(2011年价)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