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幸福世鑫保什么?什么情况下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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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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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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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幸福世鑫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领取生存金,还有身故保障。万能账户复利计息,最低年利率为2.85%。

泰康幸福世鑫是由泰康鑫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与泰康幸福享佑年金保险(分红型)组合而成,总共有7项保障:复利增值、 财富传承随心愿、身价保障年年涨、持续奖金生存保险金、分享红利、身故保险金。

泰康幸福世鑫保什么?

1、复利增值

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账户利息及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本合同终止日结算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2、财富传承随心愿

财富

3、身价保障年年涨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保障成本。保障成本按月收取,在本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本合同在每个保单月度的保障成本(以下简称“月度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月度保障成本费率在附表《泰康鑫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月度保障成本费率表》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我们不收取保障成本。自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之日起180日内,我们不收取该增加部分对应的保障成本。自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月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我们不收取必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障成本。

泰康幸福世鑫

4、持续奖金

自第7个保单年度起,我们将向您发放持续奖金。第7个保单年度的持续奖金金额为第2个保单年度初转入保险费的1%,第8个保单年度的持续奖金金额为第3个保单年度初转入保险费的1%,后续年度依此类推。持续奖金直接计入您的保单账户,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5、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 6 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6、分享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

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7、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泰康幸福世鑫什么情况下不赔?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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