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鑫悦千禧产品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 5 年起至第 9 年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总保险费的10%向受益人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 10 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 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残豁免
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余下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
百年鑫悦千禧宽限期:60天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
百年鑫悦千禧理赔资料
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申请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能够确认被保险人生存的其他证明材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百年鑫悦千禧犹豫期:15天
自您签收合同之日起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您确定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申请,您应将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合同正式解除,我们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