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
交费期间:分为一次性交清和后期追加保费
犹豫期:15天
等待期:180天
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至满期时生存,百年人寿按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沃保网小编解读:这款产品的保险期间是5年,合同期满不是给付已交保费而是给付保单账户价值,这样会更有有利于投保人,因为保单账户价值是可以累计生息的,而保费不能。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百年人寿按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百年人寿按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与基本保额之和。
其中17岁及以下给付比例100%;18-40岁给付比例160%;41-60岁给付比例140%;61岁以上给付比例120%。
沃保网小编解读:身故保险金的设置属于两全险的常规设置,其中18岁-40岁主要年龄段的给付比例最高,为160%,即使是未成年人身故也可以给付100%。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7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