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周岁-60周岁
保险期间:6年
交费期间:3年
犹豫期:15天
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人18岁前身故,给付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二者较大值,合同终止;18岁后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如下:
①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在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则给付保单现金价值与乘以相应比例后已交保费的二者较大值。
备注:18-40岁给付比例为160%;41-60岁给付比例为140%;61岁以上给付比例为120%。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