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81种重疾)
1.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18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因上述重大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进行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四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第三十三项“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和第四十五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9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