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要求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我州在原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增长10%。目前,二类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917元/月;三类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851元/月。我州辖区内合作市执行二类区标准,原发放标准每人每月917元的基础上增加10%,实际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8.7元;夏河、玛曲、碌曲、迭部、舟曲、卓尼、临潭等县执行三类区标准,原发放标准每人每月851元的基础上增加10%,实际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36.1元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甘南社保中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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