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
人工流产:
孕10周以下,三级医院330元;二级医院275元;一级医院242元;
孕10-14周,三级医院440元;二级医院308元;一级医院264元;
孕14-27周,三级医院1100元;二级医院880元;一级医院770元;
孕27周以上,三级医院1430元;二级医院1210元;一级医院1100元;
药物流产,253元。
津贴: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取环放环:
放置宫内节育环,三级医院165元;二级医院143元;一级医院121元;
取出宫内节育环,三级医院198元;二级医院176元;一级医院154元;
皮埋埋置剂放置(取出)术,132元;
宫腔镜取环术,550元。
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再通: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二:生育
医疗费:
正常产,三级医院1430元;二级医院1210元;一级医院1100元;
助娩产,三级医院1980元;二级医院1650元;一级医院1320元;
剖宫产,三级医院3520元;二级医院2750元;一级医院2200元;
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300元;
产前检查308元。
津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企业或者本人持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单、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以及医疗费报销收据,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参保职工须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女方未就业,且男方有生育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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