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用人单位填写《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职工个人档案(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缴费核定)、《劳动手册》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5.失业人员交通银行借记卡
6.近期一寸证件照片两张
7.居住证明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1.目前秦皇岛市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 一档市区(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最高标准由原来的860元/月提高到930元/月,最低标准由原来的730元/月提高到800元/月,中间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月提高到870元/月
2.二档抚宁县、昌黎县、卢龙县,最高标准由原来的820元/月提高到900元/月,最低标准由原来的700元/月提高到770元/月,中间标准由原来的760元/月提高到840元/月
3.三档青龙县,最高标准由原来的750元/月提高到830元/月;最低标准由原来的640元/月提高到710元/月;中间标准由原来的690元/月提高到770元/月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秦皇岛市社保中心。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366号
电话:033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