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交
等待期:180天
犹豫期:15天
等待期内确诊轻症或者重疾,无息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保险责任如下:
1、轻症疾病保险金
12种轻症不分组,被保人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种重疾不分组,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4、轻症保险豁免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自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保险公司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备注: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患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患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患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