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说结论:当然不是骗人的!在我国,银保监会对于保险的管控是非常严格的,所以一款保险产品肯定都是经过严格审核才可以上市的,但是不得不说没有一款保险是十全十美的,总有它自身的不足存在。之所以会有人认为保险是骗人的,很大原因就是没有充分了解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正大光明拒赔,而被保人也只能哑巴吃黄连了。因此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是要在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和保费情况之后,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再做出是否投保的选择。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3;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6的机动车17;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8;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0。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1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