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确定的伤残程度,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在等待期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在等待期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的2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确诊特定疾病可豁免保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患重疾,给付基本保额。
特定疾病保险金
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30周岁男性投保“国寿福优享版”,选择身故/重疾/意外保额50万元,交费期间29年,年交保费13456.35元。保障如下:
等待期:合同生效180天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特定疾病、重大疾病、身故,仅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30种特定疾病:等待期后患特定疾病,给付10万元,给付一次,给付后其他保障依然有效,且免交余期未交保费。
100种重大疾病:等待期后患重疾,给付50万元,给付一次,给付后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合同有效期内身故,给付50万元,给付后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障(保至75周岁):一般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50万元,自驾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100万元,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150万元。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等待期后患特定疾病,符合理赔条件,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余期未交保费全部免交,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