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0天
一、等待期内身故、全残、处于疾病终末期或确诊早期危重疾病、中症、重疾,无息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保险责任如下:
1、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40种早期危重疾病不分组,每种可给付1次30%基本保额,累计4次为限,间隔期90天,第4次给付完成后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中症疾病保险金:20种中症不分组,每种可给付1次50%基本保额,累计2次为限,间隔期90天,第2次给付完成后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3、重大疾病保险金:100种重疾分为5组,每组可给付1次基本保额,累计5次为限,间隔期365天,第5次给付完成后,合同终止。
4、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若初次确诊重疾为恶性肿瘤,则确诊5年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给付基本保额,本项责任终止;若初次确诊重疾非恶性肿瘤,则自确诊日起本项责任终止。
5、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初次领取重疾保险金并自确诊日365天后身故,给付2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6、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8岁(不含)前处于疾病终末期,给付2倍已交保费;18岁(含)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7、全残保险金:18岁(不含)前全残,给付2倍已交保费;18岁(含)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8、身故保现金:18岁(不含)前身故,给付2倍已交保费;18岁(含)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9、保费豁免:被保人初次确诊早期危重疾病、中症或者重疾,则免交确诊日起余期保费,合同依然有效。
备注:1、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
2、确诊早期危重疾病或中症前已符合重疾、全残或疾病终末期给付条件但未申请理赔的,在给付重疾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现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与中症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