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了一般可以享受三类待遇:
(1)生育津贴。职工在产假(含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包括从怀孕至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1)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用人单位职工怀孕后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则可以享受产前检查费:200元/例(办理了异地生育手续则不能享受产前检查费)。报销材料如下: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女职工生育备案表》(表十)用人单位申报生育待遇。
(2)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产之日起6个月内到社保局办理职工生育待遇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
2、待遇享受人的结婚证;
3、计划生育服务证;
4、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
6、填写《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核销验收单》。此外,部分住院及医疗费用一般会在医疗保险中给与报销。由于目前医疗、生育保险经办职能职能向医保局移交过渡,政策解释建议您以医保局答复为准。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信息也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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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01-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