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障的重疾有106种,分5组,每组给付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5次,累计给付达到5次,合同终止。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疾给付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 A、B、C、D、E 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组别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至零,且不再成袋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四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三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二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剩余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不论一种或多种),发生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且对该少儿特定重疾所在的重疾分组仍有效,在给付重疾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全残的,无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