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疾病即一般保险中的轻症
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仅对“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仅对“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4、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仅对“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5、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仅对“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6、轻微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7、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8、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9、视力严重受损
仅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10、单目失明
仅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11、角膜移植
仅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12、主动脉内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3、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4、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15、轻度面部烧伤
16、面部重建手术
17、严重头部外伤
18、轻度颅脑手术
19、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0、运动神经元病
21、单侧肺脏切除
22、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23、单耳失聪
仅对“单耳失聪”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24、人工耳蜗植入术
仅对“单耳失聪”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25、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植入永久性心脏除颤器或心脏起搏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26、心包膜切除术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经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手术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27、肝叶切除
28、单个肢体缺失
指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9、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30、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31、肾脏切除
32、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33、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34、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35、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6、慢性肾功能衰竭
37、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38、慢性肝功能衰竭
39、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40、中度帕金森病
41、中度瘫痪
42、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43、中度重症肌无力
44、严重昏迷
45、中度类风湿性
46、早期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
47、早期象皮病
48、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
49、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50、中度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51、中度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经内窥镜及肠病理活检结果证实,同时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180天。
52、结核性脊髓炎
53、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54、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55、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患以上轻症按保额的20%赔付,比如重疾的保额是100万,那么轻症赔付20万,最高可以赔3次,累计保额达到60万。
除此之外,还有轻症豁免功能,就算是只交了一次保费,得了轻症也可以获得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