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社保缴费基数是一样的。都是职工上一年度1-12月的所有工资收入的月平均额,每年调整一次,各地调整时间不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完年度缴费申报,核定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后,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的《失业保险年度缴费申报表》,在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2017年云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106元(5759元/月),2017年红河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8249元(5687.4元/月)。
个人缴费基数按参保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均工资收入核定,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均工资收入低于红河州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3412.44元/月)为月缴费基数;超过红河州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17062.2元/月)为月缴费基数。
职工自己缴纳:应缴金额=0.3%×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均工资。
用人单位代缴:应缴金额=0.7%×该单位上年度的职工月均工资。
假设某职工2017年的月均工资为3000元,低于红河州上年度月均工资的60%,则个人应缴失业保费=0.3%×3412.44≈10.24元,单位应缴失业保费=0.7%×3412.44≈23.89元。
假设某职工2017年的月均工资为8000元,处于红河州上年度月均工资的60%-300%之间,则个人应缴失业保费=0.3%×8000≈24元,单位应缴失业保费=0.7%×8000≈56元。
假设某职工2017年的月均工资为18000元,高于红河州上年度月均工资的300%,则个人应缴失业保费=0.3%×17062.2≈51.2元,单位应缴失业保费=0.7%×17062.2≈119.44元。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红河州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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