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三、生育待遇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女职工分娩时,其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管理,生育医疗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生育医疗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具体限额标准如下:
1.顺产2000元,难产(剖宫产)4500元。
2.多胞分娩的,每多一胎增加500元。
3.女职工怀孕后自然流产的,给予500元的医疗费用补助。
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娩出14天(含)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三目录”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1.生育: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怀孕未满4个月(妊娠)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妊娠)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月(妊娠)流产的98天。
3.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三)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
(四)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转移接续
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五、其他事项
(一)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协调配合,开展参保人员数据比对和参保缴费的协同经办,确保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导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四)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南平行政区域以外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就医;急诊或抢救的,可在非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就医。
(五)医疗事故和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应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生育保险工作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估算,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南平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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