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人员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政策报销:
成年人、未成年人普通门诊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首次参保的报销25%,连续参保的报销25%。其中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50%。其中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费用,报销比例为10%。
(二)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的,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政策报销:
成年人报销50%,未成年人报销60%。
(三)参保人员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政策报销:
1、成年人住院报销待遇:
①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以下及相应医疗机构3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其起付标准为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50%,且不低于300元。
②报销比例:二级以下及相应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80%。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70%。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报销55%;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60%。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含)部分,报销45%;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50%。
2、未成年人住院报销待遇:
①未成年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住院医疗待遇享受不分医院等级和市内外定点,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300元。
②未成年人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含)不分,报销70%(二级以下及相应医疗机构报销80%);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80%;3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门诊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政策报销:
1、全年累计840元(含)以下部分,报销50%。其中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55%。
2、全年累计840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在职人员报销50%,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报销55%,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报销60%。其中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3、全年累计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其中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二)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的,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政策报销:
年度医疗费用2万元以下部分,报销75%;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报销80%;4万元至6万元部分,报销85%;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
(三)参保人员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政策报销:
1、起付标准:市内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5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3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6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2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从第2次住院起减半计算。
2、报销比例:住院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部分,报销8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报销85%;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