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盐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门诊特定病病种
一、慢性病18种
高血压病(高危以上);冠心病;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特发性肺纤维化;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症;银屑病;阿尔茨海默氏症;癫痫;视网膜变性;结核病;艾滋病。
二、特殊病23种(类)
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慢性乙型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肝硬化;克罗恩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类风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症;垂体瘤;运动神经元病;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型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抑郁症(经过专科住院治疗)。
2019年盐城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和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年度内首次起付标准为800元,再次或多次的,依次递减100元,最低不低于500元;
在一级、其他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年度内首次起付标准为600元,再次或多次的,依次递减100元,最低不低于400元;
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次起付标准为300元;
转市外住院治疗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市内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次数可合并计算。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实行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分段报销的办法。
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等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一级、其他二级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起付线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80%、85%、90%,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20%、15%、10%;
1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85%、90%、95%,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15%、10%、5%;
5万元以上至7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90%、95%、95%,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10%、5%、5%。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盐城市社保中心。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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